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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标识行业协会资产管理

 第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终止程序
 
  第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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